协会章程 新闻来源: 点击数:421 更新时间:2006-5-15 9:06:19 收藏此页
(2009年2月全体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上海硅酸盐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Ceramics Association;缩写为:S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陶瓷、玻璃、晶体、耐火材料、无机生物和环保材料、无机涂层及膜材料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等制造企业(包括私营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与之相关的大专院校、与硅酸盐工业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咨询机构自愿参加的自律性、非盈利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协会拟先下设陶瓷和玻璃,以及机械与设备等分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尊重人才、培养人才,促进专门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以企业为依托,以企业发展的需要为基点,加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及咨询机构和制造商、服务业之间的多方合作,促进本市硅酸盐工业的技术、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组织企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展、产品推介和国际商务联络等活动; (二) 定期编辑出版协会通讯(或会刊),传递新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信 息,组织企业新产品联合设计、联合试制和推广; (三)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产品设计的安全性审核、产品操作使用人员的安全性培训以及产品事故的调查分析; (四) 参与有关硅酸盐工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专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 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争取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等; (五) 代表硅酸盐工业中的一部分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六) 依据协会章程或会员公约,制定企业产品质量规范、售后服务标准; (七) 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企业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修改,组织推 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 建立会员企业的经济档案,积累分析有关统计资料,为会员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九) 督促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和遵守协会会员公约,维护市场秩序; (十)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专业经营者、用户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一)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互相交流设计、生产、经营、 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经验,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合和协作; (十二) 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对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认证,并积极争取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十三) 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联合发布广告,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四) 参与专业人员等级考核和技术操作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接受会员 企业技术与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政府委托的其它相关职能。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技术培训、咨询、会展、调查、论证以及 产品标准的制定、准入资格、信息交流、国际商务等。
第八条: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 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均属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属本行业范围、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并能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觉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坚决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按时间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各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更名、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五) 制定本协会的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举行换届选举,选出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的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 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必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 就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来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和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 决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可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会议要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由出席的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本协会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团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本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开展工作,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本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鉴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如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时,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协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 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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