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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上海硅酸盐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Ceramics Association;缩写为:S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陶瓷、玻璃、晶体、耐火材料、无机生物和环保材料、无机涂层及膜材料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等制造企业(包括私营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与之相关的大专院校、与硅酸盐工业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咨询机构自愿参加的自律性、非盈利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协会拟先下设陶瓷和玻璃,以及机械与设备等分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尊重人才、培养人才,促进专门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以企业为依托,以企业发展的需要为基点,加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及咨询机构和制造商、服务业之间的多方合作,促进本市硅酸盐工业的技术、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归纳为30字:组织培训、咨询、会展、调查、论证以及标准制定、准入资格、信息交流、国际商务等)
具体为:
(一) 组织企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展、产品推介和国际商务联络等活动;
(二) 定期编辑出版协会通讯(或会刊),传递新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信
息,组织企业新产品联合设计、联合试制和推广;
(三)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产品设计的安全性审核、产品操作使用人员的安全性培训以及产品事故的调查分析;
(四) 参与有关硅酸盐工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专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
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争取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 代表硅酸盐工业中的一部分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六) 依据协会章程或会员公约,制定企业产品质量规范、售后服务标准;
(七) 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企业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修改,组织推
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 建立会员企业的经济档案,积累分析有关统计资料, 为会员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九) 督促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和遵守协会会员公约,维护市场秩序;
(十)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专业经营者、用户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一)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互相交流设计、生产、经营、
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经验,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合和协作;
(十二) 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对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认证,并积极争取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十三) 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联合发布广告,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四) 参与专业人员等级考核和技术操作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接受会员
企业技术与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政府委托的其它相关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均属单位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属本行业范围、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能积极支持和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坚决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间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
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须经
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由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二十条六:协会在活动中应结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会计法》以及财政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管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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